中國律師制度發(fā)展簡史
中國律師制度發(fā)展簡史
一、1949年之前
現(xiàn)代律師制度起源于古羅馬。在我國古代沒有形成法令及民眾認可的律師制度。盡管我國古代長期存在著幫人辦理訴訟事務的人,即訟師,但政府和法律并不承認其合法地位,也沒有給予其法定的權利。
我國最早的訟師是春秋末鄭國的鄧析(前545-前501),私造“竹刑”,給民眾教授法律知識,打破了“刑不可知”制度。

光緒三年(1877),伍廷芳成為中國近代第一個法律博士,也是獲準在英國殖民地開業(yè)的第一位華人律師。后來,伍廷芳、沈其主持起草的《大清刑事民事訴訟法草案》(1910年)中第一次明確規(guī)定刑事訴訟的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請律師辯護,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可以聘請律師代理,并規(guī)定了律師的組織和資格。

清政府于1909年、1910年先后頒布的《各級審判庭試辦章程》和《法院編制法》,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律師存在的合法性。
1911年辛亥革命后,時任湖北軍政府司法部長的張知本在司法審判中引入律師辯護制度,而其組織審理的“唐犧支案”,第一次出現(xiàn)了在法庭上為被告人辯護的中國律師。
1912年9月實行的《中華民國律師暫行章程》第一次規(guī)定了律師的資格,首要條件僅限“中華民國年滿二十周歲的男子”。曹汝霖即請領律師證書,成為了民國第一號律師。
1926年留法博士吳凱聲創(chuàng)辦法律事務所,成為上海法租界第一個用英語、法語辯護的中國律師。
1927年,國民黨南京政府頒布新的《律師章程》和《律師登錄章程》取消了對律師性別的限制。
1945年,南京政府制定了《律師法》《律師法實施細則》,奠定了民國律師制度的基礎。
二、1949-1978年
新中國成立后,1949年9月29日通過《中國人民政治協(xié)商會議共同綱領》廢除了舊中國律師制度、解散舊律師組織,建立新型的人民律師制度。
1950年司法部草擬了《京、津、滬三市辯護人制度試行辦法(草案)》,并發(fā)出《關于取締黑律師及訟棍事件的通報》,由此開始了律師制度的除舊立新。同年7月頒布的《人民法院組織通則》規(guī)定被告人有辯護權。
1953年,上海市人民法院設立“公設辯護人室”,幫助刑事被告辯護;次年又改為“公設律師室,”職能擴大到為離婚婦女提供法律幫助。
1954年7月,司法部發(fā)出《關于試驗法院組織制度幾個問題的通知》,指定北京、上海、天津、重慶、武漢、沈陽等大城市試辦法律顧問處,開展律師工作。同年9月,中國頒布的《憲法》和《人民法院組織法》都規(guī)定了被告人的辯護權和律師辯護制度,使新的律師制度開始在中國各大中城市及部分縣、市推行。
1956年3月,司法部召開第一次全國律師工作座談會,討論了《律師章程》和《律師收費暫行辦法》兩個草案;同年7月,國務院批轉司法部《關于建立律師工作的請示報告》(該報告規(guī)定了律師的性質、組織、任務等),并頒布了《律師收費暫行辦法》。
到1957年6月,中國已有19個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建立了律師協(xié)會(更可信的說法是籌備會),建立法律顧問處800多個,有專職律師2500多人,兼職律師300多人;律師業(yè)務包括刑事辯護和民事代理、擔任法律顧問、代寫法律文書、解答法律詢問等。
從1957年到1978年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,由于受“左”的影響,律師制度中斷,司法部被取消,致使律師制度成為空談。
三、1978年3月5日-至今
1978年3月5日,五屆全國人大通過的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》恢復了刑事辯護制度。
1979年7月,中國刑訴法頒布,該法專列辯護一章,標志著律師制度在立法上的重新確立;9月,司法部重建,具體承擔了律師條例的起草工作,并開始在各地組建律師人員和機構以展開工作;12月9日,司法部發(fā)出了《關于律師工作的通知》,明確宣布恢復律師制度。
1980年8月26日,五屆人大常委會通過和頒布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》,該條例是當代中國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“基本法”,它規(guī)定了律師的性質、任務、職責和權利、資格條件及工作機構,使我國律師制度的建立和發(fā)展走上了法制化軌道。
1986年7月,第一次全國律師大會在北京召開,宣告成立中華全國律師協(xié)會,并通過了《中華全國律師協(xié)會章程》,這意味著中國律師開始有了自己的組織,邁出了行業(yè)自治的第一步。同年,首次舉辦全國律師資格考試,共有2.9萬人報名,通過考試并領取律師資格證共有1134人。
1988年5月28日,復出后的李國機律師在上海外灘掛牌的“李國機律師事務所”是新中國第一家以個人名字命名的律師事務所。

1988年12月,司法部下發(fā)《合作制律師事務所試點方案》,打破了由國家包辦律師事務所的傳統(tǒng)格局,合作制、合伙制律師事務所開始出現(xiàn)。
1993年底,國務院批準司法部發(fā)布《關于深化律師工作改革的方案》,這一方案確立了當代中國律師制度的基本框架。1994年開始,首次允許港澳臺居民報名律師資格考試,當年共有359名港澳臺居民報考。
1996年5月,第八屆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》,成為我國首部真正意義上針對律師群體制定的法律。
1999年,“我國實行依法治國,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”正式寫入憲法。中國律所開啟規(guī)模化布局的浪潮。
2001年因司法考試改革,停止舉行律師資格考試。2002年,律師、初任法官、初任檢察官和公證員的職業(yè)證書的考試合并為國家司法考試。
從2018年開始,國家司法考試將改為國家統(tǒng)一法律職業(yè)資格考試。擔任初任法官、初任檢察官、律師、公證員、法律顧問、仲裁員(法律類)及政府部門中從事行政處罰決定審核、行政復議、行政裁決的人員必須通過國家統(tǒng)一法律職業(yè)資格考試。
截至2021年,全國共有檢察官6.9萬余人;法官12萬人,其中女法官4.5萬人;法院干警(法警)35萬余名,其中女干警有14萬余人。
截止2022年6月,全國共有執(zhí)業(yè)律師60.5萬人、律師事務所3.7萬家。

參考文獻:
[1]張志銘《回眸和展望:百年中國律師的發(fā)展軌跡》,載《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》2013年01期。
[2]程騫《歷史的潛流:律師風骨與民國春秋》,《法律出版社》出版。
[3]《中國律師百年發(fā)展簡史》,來源《法律出版社》。
[4]《中國法考簡介及歷年通過率》,來源公眾號“陸典谷中越普法”。
作者:陸典谷。
掃描二維碼推送至手機訪問。
版權聲明:本文由財神資訊-領先的體育資訊互動媒體轉載發(fā)布,如需刪除請聯(lián)系。